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监管细则:一物一码全追溯、一店一证有总量

2022-04-20 17:11:43

近期电子烟监管政策频出,继3月11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后,4月15日国家烟草局再次发布了包括办理生产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产品技术审评及二维码追溯等电子烟管理的五项细则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电子烟的监管政策。


目前,国家烟草局官网首页已新增“电子烟管理”栏目,作为首页八大栏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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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细则中,对生产、批发、零售、追溯管理等方面均作出规定。管理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
在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都需要进行追溯管理,通过二维码的方式,实行信息追溯,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在生产、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等)和服务等过程实施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所有销售的产品上面都要求在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以前各家品牌自己的二维码将消失,改由监管二维码追溯。


工厂、品牌和批发企业可以在追溯平台申领、上传、查询产品二维码。

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目前看来,追溯码在三个环节出现。
一是,电子烟产品在出库时应当扫码登记并关联交易信息,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二是,当产品到达各地批发企业时,进行入库扫码登记,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确保批发环节可追溯。


三是,在产品出库分拣时,应当扫码登记并上传信息,建立产品二维码与电子烟零售订单的关联关系,确保零售环节可追溯。

通俗理解是,生产环节采集信息,相当于产品身份证,批发环节入库和出库采集信息,实现产品从上至下全面信息追溯的链条。


2、生产、品牌持有: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规定主要与供应链及品牌有关。


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前述第1、3、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3.批发: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4.零售: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